清朝的巡抚是如何一步步获得兵权的呢?
在清朝的政治架构中,地方大员如总督与巡抚的职权划分有着明确的界限:总督掌管军事,而巡抚则负责民政。但在实际运作中,尤其是在清朝前期,巡抚在军事方面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受制于总督及本省兵权。
在某些省份,如直隶和四川,总督身兼两职,既是军事统帅又是民政管理者。而在湖广、两广等地,尽管总督与巡抚同城共治,但总督因掌握军权而在职权上超越巡抚。在一些省份,仅有巡抚而无总督,看似巡抚独揽大权,实则并非如此。因为这些省份虽无总督,却设有总兵或提督,军事权力并不掌握在巡抚手中。绿营兵作为主要的军事力量,其调动权并不在巡抚手中。如此一来,当省内发生紧急状况时,巡抚虽欲调兵却无法实现,往往需与总兵或提督协商,如遇难以应对的情况,便可能耽误朝廷大事。
康熙帝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改革。兵部主事杨兆杰建议在巡抚管辖范围内,将绿营兵的管理权交由巡抚。这一建议得到了康熙帝的认可,使得巡抚能够控制绿营兵的中低级军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监视总兵或提督。为了防范巡抚权力过大,清廷规定巡抚不能调动总兵或提督等高级军官。
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逐渐扩大巡抚的兵权。雍正以后,即使在设有总督的地方,巡抚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兵权。为了防止巡抚权力过大,清廷规定巡抚掌握的兵力有限。例如,河南巡抚在乾隆年间获得了兼任河南提督的权力,但这样的权力并非普遍现象,而是逐渐在特定省份推广。
在某些省份,如山西、安徽等,巡抚最终获得了统管本省绿营兵的全权。也有一些省份如陕西,由于其战略地位特殊,始终没有赋予巡抚全部的兵权。尽管在动荡时期,如咸丰年间,陕西巡抚被赋予部分兵权,但其仍然无法兼陕西提督之职。一些省份的巡抚因在军事上立下军功而获得了更多自主权。这些省份的巡抚在咸丰以来逐渐获得了许多只有总督才有的权力。
清朝的地方军事与民政管理存在诸多复杂性。巡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面临职权上的困境和挑战。尽管在某些时期和地区有所改变和调整,但整体而言,清朝的地方政治架构在维护和平衡各方权力方面展现出了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