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房某在软件公司工作的经历,揭示了一场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从入职到争议解决,这一过程涉及了劳动合同签订、欠薪、书面辞职申请提交、拒绝签收、通知返岗、仲裁请求等关键事件。
房某于2020年1月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21年6月起,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一直拖欠工资。同年9月,房某因欠薪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并未接受。之后,房某未再上班,公司则通过电话通知其务必返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管公司不承认收到辞职申请,但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房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
这一裁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收取辞呈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留存送达证据。例如要求人事部门经办人当面签收并复印存证,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并书面记录公司的拒收事由和日期等。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劳动者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为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案涉及一起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形,员工房某在此情况下正确行使了特别解除权,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方面不得以未接受辞职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行使特别解除权,其中之一便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房某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应有的保障。他并未违反任何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相反,是公司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有任何拖延或拒绝的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违约而解除。在此案中,由于公司的拖欠工资行为导致房某行使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被解除,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房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劳动午报的报道对象,张兆利律师对此案的解读十分到位。他明确了员工的权益和公司的责任,指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完)